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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来源:新华社 作者:王茜 编辑:李艳华 2017-10-16 19: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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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题:建立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新华社记者王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何要出台这个意见?律师调解的具体工作模式是什么?律师调解工作如何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为何要出台这个意见?

  答: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但与一些国家律师主导调解模式不同,我国律师参与调解主要是受邀参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组织开展的调解工作,律师在参与的广度、深度和积极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问:意见对律师调解的具体工作模式作出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也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问:律师调解工作如何开展?

  答:一是明确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二是名册公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三是调解告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四是调解主持。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五是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六是调解协议出具。经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七是无争议事项记载。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问:律师调解的经费如何保障?

  答:没有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就难以确保律师调解制度长效运行。意见针对不同调解模式的特点,确立了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三是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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