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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被抓找来朋友作伪证:不是驾车是挪车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邵巧宏 编辑:高芹 2016-07-08 1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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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邵巧宏 本报通讯员 尹杉

  酒后驾车和酒后挪车,只差一个字,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区别可不是一般的大。

  所以,80后小伙小张,醉驾被宁波交警抓牢后,干脆拉来朋友做伪证,说自己只是酒后挪车,想混个“从轻发落”。

  但是小张啊,你怎么就没想到,一路上密密麻麻的监控摄像头,早就把你开车的一举一动都记录下来了呢!

  醉驾被抓,不想获刑

  他找人作伪证说只是挪车

  让我们回到今年的1月。

  一个深夜,在宁波务工的80后小伙小张(化名)约了几个老乡一起吃夜宵。大家都喝了酒,一直聊到零点时分才结束聚餐。

  几个老乡或结伴打车或找代驾,各自回去了。只有小张犹豫了一下,还是选择自己开车回家。

  事后他说,都已经是晚上12点多了,他以为路上应该不会再有警察查酒驾了。

  结果几分钟后,在宁波鄞县大道附近,他就遇到了设卡民警,被逮个正着。

  经宁波交警鉴定,小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驾。他当场就被刑拘,后又被取保候审。

  回到了家,小张赶紧上网搜相关案例资料,想看看自己到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突然,他看到一个说法:酒后挪车和酒后驾车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醉酒后挪车的话,不会被判刑。

  小张犹如抓住了救命稻草,马上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小林(化名),请他帮自己作伪证:“就说我不是开车,是想挪车。”

  小林一开始并不敢答应,但经不住小张一再软磨硬泡,松口了。

  监控拍下他开车的画面

  他要坐牢,朋友也犯下伪证罪

  几天后,公诉机关通知小张去做笔录,小张叫上了小林。

  按照两人事先商量好的说法,小林做了假口供:“那天夜里我们在一起吃夜宵,小张想把车挪到路边的停车位里面,他挪车的时候我是在旁边看着的。”

  小林自以为说得很完美,没有漏洞。但在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面前,他的紧张是掩饰不住的。更何况,两个人都忘记了,现在满大街的监控,根本就瞒不住啊。

  办案人员迅速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设备。一看,视频中小张开着车一路行驶,哪里是什么挪车?

  监控的画面,再加上当时设卡民警的证词,小张和小林的口供很快就被证实是假的。

  7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指控被告人小林犯伪证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而小张的朋友小林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酒后驾车和酒后挪车

  处罚上有何区别

  小张的“努力”虽然失败了,但“如果是挪车,即便是醉酒也不是犯罪”的说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昨天,鄞州法院的马法官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确有极少数案件因被告人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道路边挪车位而被起诉的。

  那么,法院一般会怎样判决此类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

  所以,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邵巧宏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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