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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多项规定支持生育 婚假、陪产假等大做加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静 编辑:李艳华 2016-02-23 2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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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2月23日电 (记者 陈静)“全面二孩”时代来临,上海将正式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婚假、配偶陪产假等方面大做“加法”。

  3月1日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同时,配偶将有10天陪产假。

  当前,上海正处于人口特大型城市向人力资本强市转变的关键时期,仍然面临着人口总量规模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人口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23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邬惊雷当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包括:双独夫妻、单独夫妻、非独夫妻。鉴于双独、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已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新增加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上海户籍、均为非独生子女、已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夫妇,总数约为77.6万对。

  据了解,从2014年3月1日起,上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共批准单独夫妻再生育申请3.39万例,其中1.8万例已生育,占审批人数54.3%,6000多例处于现孕状态。邬惊雷表示,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降低了出生人口堆积的风险,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日审议通过的《修正案》调整完善了相关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和配偶产假规定。《修正案》还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婚假方面,《修正案》做了加法: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据悉,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修正案》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而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仅有3天。

  近年来,上海人口出生处于第三次小高峰,给产科儿科等医疗资源带来较大压力。邬惊雷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上海面临产科儿科的供需矛盾,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合理配置产科儿科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生育堆积。

  据悉,目前,上海共有87家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床位4300余张,经测算,可容纳年分娩量30万余人次。邬惊雷表示,从总量上讲应该可以基本满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生育需求。儿科方面,目前,上海提供儿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有179家,其中,设置儿科床位的医疗机构有68家,提供儿科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有141家,提供急诊服务的有76家,总床位数达到3600张,申城注册儿科医师达到3205人。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已明确了近期内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改善就医体验等7个方面的任务;同时先后指导成立了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科医疗联合团队、复旦大学儿科医疗联合体及闵行协作网、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医疗联合体(浦东)等医联体。

  此外,上海将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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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静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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