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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2个月未交水费 违约金比水费高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吴冰清 编辑:高芹 实习编辑 罗雨晴 2015-06-10 1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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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大爷打印的从13年到14年底的水费单上均显示有违约金一项。

  拨打96111 吐槽那些有争议的滞纳金

  无意中欠下一笔燃气费,最后却要支付高出费用2倍的滞纳金;养老险没缴上,4年欠了28700元滞纳金。自华西都市报推出关注身边的滞纳金系列报道后,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共鸣。

  目前,华西都市报已开通热线028-96111,欢迎你吐槽那些你认为不合理的滞纳金。我们将邀请法律专家,为你提供权威解读。同时,华西传媒集群(WMG)的新媒体平台:华西都市网、百度华西频道、华西官方微博微信、掌上四川,也同时倾听你的声音。

  ‘滞纳金’比水费还高!太不合理了!”在看到本报“关注身边的滞纳金”系列报道后,成都新津市民王元根感触颇深。9日上午,他拨打了华西传媒呼叫中心028-96111吐槽说,自己也曾遭遇高额“滞纳金”。

  去年底,王元根去交水费,却被告知,因为欠缴水费,除了要补缴395元的水费外,还须缴纳447元的费用。水务公司工作人员说,逾期未交水费,将按照每日未交水费的5‰支付“违约金”。王元根叹口气说:“这比信用卡每天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还要高。”

  被背黑锅

  信任租客没查水费 违约金比水费还高

  王元根在新津五津镇的抚江小区有两套房子,自己和儿子住一套,另外一套,他在2012年10月租给了一对外来打工的夫妻。欠缴水费的,正是这套出租的房子。

  2014年11月,租房的夫妻退租,出于信任,王元根没有核查水电气费。然而,当12月8日他去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交水费时,却被打出的账单“吓了一跳”:从2013年2月起,租客整整22个月都没有交水费。

  这期间,租客用水近200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1.45元的水费和每立方米0.6元的污水处理费,王元根欠下的水费有395元。此外,由于逾期未交水费,王元根还被告知需要额外交纳费用。而这笔费用高达447元,比水费还高。

  虽然有些难以接受,王元根最终还是支付了800多元。不过,吃一堑长一智,今年4月,王元根再次将房子出租,这一次,他每月亲自去水务公司交水费,然后再把单据交给租客,“不能再吃这个亏了。”王元根说。

  房主质疑

  收费太高 为何不断水提醒

  6月9日下午1点,王元根向记者展示了他从2013年2月到2014年11月的水费发票。

  每一张发票上,收费项目除“生活”和“污水处理”外,还有“违约金”。每个月的违约金金额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一般时间越早,违约金越高。比如,最高的是2013年3月,违约金为55.35元;最低的是2014年11月,违约金为2.92元。

  王元根询问水务公司得知,逾期未交的水费,将按照每日未交水费的5‰支付滞纳金。

  “房子租出去了,没按时交的费,算在自己头上,只能自认倒霉,但这个‘滞纳金’收得也太高了嘛,比信用卡每天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还要高。”除了觉得收费太高,王元根还有些不解:既然这么长时间没有交水费,水务公司为什么不断水通知。“这样租客就不得不交费,我也不会被背黑锅了。”王元根说。

  水务公司

  合同约定 逾期不缴会告知

  9日下午两点,记者来到了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这是我们合同里就规定了的。”公司营销部部长周先生拿出一份《供用水合同》,其中第七条违约责任中写着:“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5‰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工作人员介绍,每月14日-23日是交费时间,如果逾期未交费,就会产生违约金,“这个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对于王元根所说的没有提前告知,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都会通过电话或者在小区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告知。不过,王元根一家却否认有人收到过电话通知。

  根据《供用水合同》,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但王元根出租房屋未交水费22个月却依旧可以正常用水,“可能因为水闸老化或者其他原因,关不了。”工作人员解释。

  特别提醒

  滞纳金≠违约金

  违约金超造成损失的30% 可申请降低

  营销部工作人员调出了王元根出租房屋的收费明细。然而,王元根额外交纳的费用一栏,还写着“滞纳金”。到底是滞纳金还是违约金?该公司行政部部长田慧表示,“两者只是叫法不一样而已。”

  新津水务局水资源科工作人员彭女士介绍,未按期缴纳水费,加收一定的费用无可厚非。“以前叫做滞纳金,2011年新修订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取消了这一说法。”该条例规定,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如何收取,是由供水方和用水方自行约定。”彭女士说。

  那么,滞纳金和违约金两者是否等同?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认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现在水电气由企业收费,不能使用‘滞纳金’,用‘违约金’来进行表述比较恰当。”施杰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其数额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而对于违约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违约金的金额如果超过了造成损失的30%,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违约金。”华西都市报记者吴冰清摄影吴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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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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