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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菜馆隐身民宅存法律隐忧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高芹 实习生 罗雨晴 2015-04-29 14:49:2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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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关于私房菜馆,点击网络搜索引擎,你可以轻轻松松找到近360万个相关链接,其中有不少隐身民宅的私房菜馆,这里面隐藏了多少法律风险?
  
  隐居生存任性经营
  
  随着大众对菜品挑剔感、对环境享受度要求的不断提高,温馨的氛围、私密的空间使私房菜馆成为了大众味蕾的新宠和餐饮时尚的代名词。尤其是现在一些“隐居”于民居中的私房菜馆,消费者通过亲朋好友们的口碑相传或是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宣传方式推广,商家通过限量供应、限时促销等模式“热炒”,私房菜生意经营可谓风生水起。
  
  但是,这些私房菜馆的背后,真如外表所见的那么光鲜亮丽吗?不尽然。这类私房菜馆因不满足场地、设备、人员等硬性条件,大多无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他们规避监管、隐居生存,近几年来更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取缔的大环境下,经历着悄然兴起、取缔、复苏的反复过程,一直处于“有名无分”的尴尬状态,一边是生意的红红火火,一边是无证的任性经营。
  
  私售野味面临刑责
  
  这种私人作坊式的小餐饮未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对于食物来源、加工处理方式、加工场所卫生等问题无人监管,难以保证食物品质和就餐环境的安全卫生。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如果餐馆就餐导致其人身损害而产生相应的费用支出,其虽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向经营者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是真正到维权的时候,消费者往往才发现因为餐馆违规经营导致无法取得有效的消费凭证,面临举证难的风险,权益很难得到维护,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另一方面,对于餐馆经营者而言,“隐居”住宅楼经营要面对的问题很多,甚至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涉及刑事犯罪问题。首先,这种无照经营的行为必然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其次,由于卫生、检验检疫或其他问题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为了吸引食客,有的餐馆制作出售的食物采用某些禁止制作、销售的野味食材等,经查证属实,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如果构成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第3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刑事处罚。
  
  相邻纠纷可诉至法院
  
  开设私房菜馆还面临一个相邻关系问题。私房菜馆通常隐居在小区住宅楼内,在享有私密性优势的同时,也打破了楼区的安宁,居民休息时间食客推杯换盏带来的噪声侵扰、油烟弥漫倒灌带来的环境污染、排污管道堵塞带来的卫生隐患、不合规的设备设施带来的消防隐忧问题等等,不仅影响了邻里关系,而且给邻里住户的生活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对应的,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一章也对相邻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因私房菜馆私设在民居内,给周围住户带来的噪音、排污、通行等相邻问题,周围住户在与经营业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诉至人民法院,无形中给大家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不小的负担,而且还会因为邻里关系不和睦诱发其他关联诉讼,甚至是人身伤害。
  
  邻居有权一票否决
  
  对于禁止将民用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于其中提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如何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也就是说如果业主进行“住改商”,需要征得本楼业主的同意,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都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也给私房菜馆的“名分之争”带来了现实的困难。
  
  另外,隐居民宅的私房菜馆经营带来的醉酒者的呕吐物等垃圾、陌生人频繁出入小区、抢占车位等卫生、治安、消防问题,不仅挤占了小区的公共资源,更增加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给其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虽然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一旦物业公司发现或接到业主反映此类问题,只能搜集证据上报、协调沟通,因无法律授权无权强行阻止和制裁,最多是从侧面进行提醒督促,尤其是在经营者租住小区住宅的情况下,物业部门对其行为更是难以掌控,往往处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境地。这也会造成小区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为由拒缴物业费、供暖费等,使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难以开展。但是,即使经过多种渠道报经相关部门处理,这些职能部门有时也碍于不能擅自进入居民住宅的规定,存在进门难、取证难的情况。
  
  延伸阅读
  
  新生业态该如何监管?
  
  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说依赖于有序透明的市场监管。居民区内经营私房菜馆属于一种新生业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市场现状对其采取的态度不一。因此,对于私房菜馆是否应当生存、如何才能合法生存的问题,首先需要立法部门出台有针对性的规范进行统一规制,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和违规经营后果,对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积极引导。
  
  对于一些有意愿转变经营模式的特色菜馆,应当加大指导及政策支持力度助其转型;对于违法经营的行为,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私房菜馆的经营者而言,要抛弃投机心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变身”,在取得“名分”后名正言顺经营,这样才能使餐馆在有序健康的市场秩序下得到长远发展。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应尽量到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的正规餐馆就餐,在遇到此类“隐居”餐馆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以此倒逼资质不齐的私房菜馆退出主流餐饮市场,迫使其尽快“正名”,从源头上减少私房菜馆带来的法律隐忧,最终形成消费者放心、经营者舒心、邻居安心的和谐局面。丰台区法院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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