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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正部级官员办公室不得超54平方米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邹春霞 供图 编辑:蔡娟 2014-11-28 09: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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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两部委联合发布的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昨天公布。相比1999年版的标准,新标准首次将乡级机关干部办公用房纳入管理,在保持正省部级每人54平方米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了16类官员的办公用房面积,最多的增加了12平方米,最低办公面积也由6平方米调整为9平方米。

  省部级领导可配6平方米卫生间

  新标准指出,中央机关的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的办公用房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18平方米、12平方米、9平方米。其中,处级及处级以下均比原有标准增加了3平方米。

  省级机关的省级正副职保持老标准,与中央的正副部待遇一致。但省级以下官员的标准则调整较多。省级机关的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三类官员办公用房面积均比过去多了6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24平方米、18平方米,副处级保持12平方米不变,处级以下由6平方米增加为9平方米。

  市县两级官员的办公面积相比过去全面增加。市级正职由32平方米上调至42平方米,市级副职、正局(处)级、副局(处)级均增加12平方米,分别为30平方米、24平方米、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也增加为9平方米。

  县级正职办公用房增加10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县级副职、正科级、副科级、科级以下依次为24平方米、18平方米、12平方米、9平方米,分别比过去增加12平方米、9平方米、6平方米、3平方米。

  标准特别指出,省部级官员省市县党政正职可在办公室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若需配备休息室则应在规定面积内配备。

  乡级机关办公室不得超24平方米

  新标准首次将乡级机关纳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1999年标准,适用范围为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办公用房。昨天发布的新标准,将范围扩大至全国乡(镇级)及以上各级机关,并将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一并纳入管理。

  标准规定,乡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作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即乡级正职最多每人24平方米。按照标准的规定,乡级机关办公室不能配备卫生间。

  机关主入口禁止装豪华旋转门

  新标准要求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同时明令禁止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禁止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按照新标准要求,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的办公建筑面积应分别满足6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才可单独建设,且对不同层数下的单层建筑面积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针对少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新标准首次对门厅的高度和面积作出要求。标准要求,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中央和省级机关门厅面积不得超出300平方米,市、县则分别不得超过240平方米、120平方米。

  新标准明确提出中央、省、市三级装修费用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得超过35%,县级为30%、乡级为25%,明令禁止选用豪华灯具,主入口禁止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禁止采暖地区做装饰性暖气罩,同时明确提出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邹春霞 供图

编辑: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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