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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 杜绝乱考试乱发证现象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陶叶 编辑:蔡娟 2014-06-26 1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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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陶叶)26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下一步我们要加快制定《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研究制定职业资格目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予以取消。第二类就是水平评价类的,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置,对这类职业资格我们将按照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坚决杜绝乱考试、乱发证的现象。

  记者

  有人说内地产业数字上不去的重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机制,请问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张立新

  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就业准入是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些工作,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就业。我们实行准入,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对于产业升级,特别是对于促进就业很有帮助。首先在社会安全方面,可以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更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二,实行就业准入能够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稳定就业。实行就业准入在我国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紧缺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促进劳动者自觉提升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更能促进企业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从过去长期依靠低成本优势向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从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促进产业升级,这也从根本上促进和扩大就业,推动我们职业教育的发展。《劳动法》规定,国家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为劳动者自己得利,为单位选人用人提供了客观公正高效有用的评价手段,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职业资格是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能和能力的要求,我们在职业资格的管理上分类进行,一类是准入类的职业资格,这一类资格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特定职业工种,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制定。对准入类职业资格,它的前提就是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要依法执行,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就无法实现。近年来不少行业和单位,从维护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一直要求增加持证上岗的比例,但是有些行业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实行准入。根据这种情况,下一步我们要加快制定《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研究制定职业资格目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予以取消。第二类就是水平评价类的,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置,对这类职业资格我们将按照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坚决杜绝乱考试、乱发证的现象。对少数社会公益性强、有职业标准的却有评价必要的,我们将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总体规划,规范管理,为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作出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我部也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积极推行考试公正公平,使院校的学生特别是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目前多数职业院校毕业生都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便于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我们依托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设立职业鉴定站,目前在全国1万多个职业鉴定站,有一半设在了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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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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