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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助为何没能挽救孩子生命?——南京“饿死女童”案反思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国亮 刘巍巍 编辑:何冰 2013-09-19 0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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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京9月18日新媒体专电 题:有救助为何没能挽救孩子生命?——南京“饿死女童”案反思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朱国亮 刘巍巍

  南京江宁区饿死女童案18日公开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饿死女童的母亲、吸毒女乐燕无期徒刑。

  庭审虽已结束,但此案暴露的问题却发人深省。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和救助机制,不让两个孩子的命运寄托在一个不负责任的吸毒母亲身上,不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两个孩子的母亲乐燕22岁,是一名有多年吸毒史的“90后”,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孩子的父亲李某案发当时也因吸毒在服刑。两人并没有结婚,但共同抚养孩子。

  “中国网事”记者在18日的庭审中了解到,社区和邻居也曾给予乐燕和孩子一定帮助。乐燕每月可从社区获得800元的救助金,但她却将钱大部分花在了吸毒、玩乐上,仅用一小部分钱来给孩子买食物。

  据介绍,乐燕吸毒,经常一连几天把孩子关在家中不管不问,自己却在外面玩乐,社区和邻居们并非不知晓。庭审中,公诉人也提到,为了防止她将救助金花在吸毒、玩乐上,社区民警要将救助金分次付给她,有时还要求看到孩子才能给。

  回顾此案,人们在反思,究竟该不该将两个孩子的命运寄托在一个不负责任的吸毒母亲身上?除了给钱给物,还应做些什么?为何事前就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站出来,去维护孩子的基本权益,去剥夺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母亲的监护权?

  根据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律条款也是有的,乐燕吸毒的情况也是众人皆知的,为何孩子最终还是活活饿死在家中?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认为,这一案件表明,在儿童监护方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和职能部门能够取代父母,法律法规亟须对此进行完善补充。

  一些法律界人士和基层公务人员告诉记者,尽管法律有相应条款,但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究竟谁有义务以及在何时提出此类诉讼,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导致有关部门和人员相互推诿或拖延。

  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说,目前法律政策不允许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强行将孩子送进儿童福利院。首先,孩子父母不同意放弃监护权,如强行操作,孩子父母可以起诉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而民政部门却拿不出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其次强制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孩子父母没有监护到位,但在现有法律中,对有没有监护能力、多长时间没有看管视为不作为、什么叫监护缺失等问题,没有明确界定。

  分析此案,一些法律界人士、学者、基层干部呼吁,此案虽然极端,但也暴露出特殊家庭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以及儿童福利保障机制的缺陷,应进一步细化相应的法律,完善相应制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认为,应在立法的层面,对儿童监护秩序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增强实际的可操作性。“没有系统完善的儿童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就很难得到落实;没有对监护人责任严格而完善的规定,就无法给儿童最基本的保障。”他说。

  复旦大学社科部副教授邵晓莹说:“长期以来,我们把儿童与妇女放在一块儿,没有单独把儿童保护作为一个议题,没有做细化、可操作的制度设计,现在看来急需将这些制度精细化。”

  江苏省昆山市正在试点开展困境儿童救助,但因缺乏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碰到不少障碍。昆山市民政局局长许祥有认为,切实承担好国家监护的职责,还应该有一种完善的监护制度。他说:“花钱之外还要用心,国家要建立一套替代性的监护机制,能够对处于困境状态的儿童进行干预。”

  耿延建言,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寄养模式,从出生到18岁,由寄养家庭为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照顾,直到他们能够与原来的家庭团聚或者入住原来的家庭。相关费用可考虑政府买单,不仅包括寄养孩子的生活需要,还应给予寄养孩子家庭一定的津贴。

  另外,一些人士还建议,应整合非政府组织、公益机构的力量,让更多人来帮扶吸毒家庭。目前,对于戒毒人员,有民警、社工进行帮扶,但对于他们的孩子,则往往触及不到或流于表面。适时适度发挥公益机构的作用,可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帮助。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国亮 刘巍巍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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