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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案拿到真判决导致 九百平米土地权属之争

http://www.rednet.cn  2007-12-26 16:28:16  红网  字体: 【

  投资750万元买了一块土地,几年后准备开发时,却发现这块地已过户到一个陌生人名下,而促成土地更换主人的原因,竟是两个劳改犯虚构500万元债务衍生出的一系列假案。
  
  950平方米土地权属之争  
    
  投资土地悄然易主
  
  数年前,长期在广东省惠州市做生意的香港人赵仪经人介绍,在惠州淡水的惠阳市(现变更为惠州市惠阳区)宏基有限公司购得950平方米土地一块。之后,赵仪付清了约定的750万元的购买款。
  
  由于当时惠阳市的房产还很低迷,获得土地后的赵仪并没有急于开发。而办理土地过户要交纳一笔价格不菲的费用。宏基公司的总经理陈立宏当时说:“过户要花费几十万元没必要,反正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设计图我都给你了。”赵仪听到这番话后就打消了过户的念头。为防意外,赵仪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从1995年至2004年,经过约定,赵仪将这块地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返租给宏基公司。
  
  2005年6月,赵仪打算投资开发这块土地。赵找到那些土地承租者要求他们搬迁时,承租人却告诉赵,这一年的租金都交给一个叫罗城通的老板了。
  
  随即赵仪拿着土地使用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而让赵仪万万没想到的是随后到来的罗城通也拿着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
  
  法院执行过户
  
  赵仪发现属于自己的土地莫名其妙地更换了主人后,马上找到了卖给他土地的陈立宏,“陈说他根本不认识罗城通,土地是怎么回事他也不知道。”赵仪回忆说。
  
  随后,赵仪在国土局、规划局的档案中查到将这块地过户给罗城通是因为2003年3月1日惠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
  
  原来,早在2001年,一个叫薛伟的人以新鸿基公司欠其500万元借款为由,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新鸿基公司法人杨珍喜签名的借款协议。惠州中院作出98号民事调解书:1.新鸿基公司在调解书发生效力三十日内偿还薛伟借款;2.如新鸿基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将新鸿基公司位于惠阳市淡澳大道950平方米(赵仪买的那块地)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薛伟。
  
  记者发现,当时诉讼双方都没有向法庭提供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证。
  
  在法院作出调解协议后,法院发现这块土地不属于新鸿基公司,而是宏基公司。但令人蹊跷的是,2002年11月11日,宏基公司法人陈立宏并没有提出异议,以案外人的身份同意将这块土地抵偿给薛伟。
  
  让人意外的是,一直想取得这块土地使用权的薛伟,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于2003年1月3日,与罗城通达成协议,称其欠罗城通300万元债务,同意将这块土地抵偿给罗来清偿债务,并委托中院过户。
  
  随后,薛伟申请法院协助执行土地过户。据了解,针对同一执行事项,惠州市中级法院在先后一个半月内作出了三份同一案号、内容不同的(2002)惠中法执315号裁定书。后来证实,只有第一、第二份裁定书是在惠州中院存档并生效的裁定书,而第三份未在惠州中院存档,“只见于惠阳市规划局、国土局档案室。”赵仪对记者说:“从薛伟与罗城通签借款协议,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到国土局将土地过户到罗的名下,都是在2003年1月3日一天完成的。”
  
  2003年1月15日,惠州中院向惠阳市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协助执行:以往所办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红线图作废。
  
  至此,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罗城通成为这块950平方米土地的新主人。
  
  借款人揭发假案
  
  2006年3月,赵仪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土局的主管部门惠州市市政府告上法庭,4月7日,惠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惠阳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科长李晓鸿代表市政府参加庭审,然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李晓鸿在庭审中“帮原告说起了话”。
  
  李晓鸿对记者说:“当时庭审的时候,我发现法院在前面对这块地的裁定和执行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当庭对法院提出了异议和建议。”
  
  2006年4月,了解了事情原委的赵仪随即向惠州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使用权人。惠州中院随即立案并展开调查,法官温绍东等三人赶赴湖南网岭监狱,对因2003年运输毒品被判刑十二年在此服刑的原新鸿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珍喜进行调查,并在6月22日举行了执行异议听证会。杨珍喜交代,这起用土地冲抵借款的案子是假的,自己根本没有向薛伟借钱。“他(指薛伟)1983年18岁时因为强奸罪被判刑,1991年底才出来,一直无业,哪有这么多钱借给我?”
  
  杨珍喜在接受法官调查时称,自己是白粉仔,当初宏基公司把土地卖给赵仪时,自己是介绍人,知道这块土地的产权情况。后来老乡薛伟找到他,提出用假借款协议搞这块地弄点钱花,当时杨正发愁没钱买毒品,听薛伟承诺事后可以给他好处,就在协议上签了名。
  
  杨珍喜说:“当时在参与过程中我留了个心眼,把借钱时间倒签为1992年,而那时新鸿基公司还没注册成立,是不可能向薛伟借钱的。”
  
  记者在工商部门提供的一份证明中看到,新鸿基公司于1993年登记,1995年注册,1997年注销;宏基公司于1991年登记,1997年注销。
  
  杨珍喜说,官司成功后薛伟没有给他钱,他就回湖南了。现在他坦白内幕,是希望法官能将自己的揭发视为举报,报给他的服刑处争取立功减刑。
  
  至于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地是属于宏基公司的,而不是赵仪的,因为没有过户,宏基公司愿意无偿拿出来替别人抵债,任何人都不应该有异议。”惠州市中级法院办公室主任王永宽说,“当时裁定的时候,宏基公司没有拿出土地使用权证出来,这是我们法院不细致的地方,但我们以国土局的备案为准。”
  
  驳回诉讼
  
  2006年7月11日,赵仪在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书提起撤销权诉讼。惠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恶意侵害了赵仪的权利,7月25日,惠阳区法院作出30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2002年11月11日薛伟与新鸿基公司、宏基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2006年9月25日,惠州中院依据301号判决,撤销了(2002)惠中法执315号裁定并送达国土局,市政府也依据法院的裁定,作出了撤销罗城通所持的国土证。
  
  至此,一场土地纠纷的风波告一段落,当事人赵仪放下心来。
  
  但令赵仪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惠州中院作出撤销原错误裁定的第二天,惠州中院向国土局下达了暂缓执行通知函,原因是对惠阳区法院的判决提起再审。
  
  2006年12月11日,惠阳区法院作出了惠阳法民一再初第3号判决:撤销第301号判决,并驳回了赵仪的诉讼请求。随后,赵仪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
  
  2006年11月20日,惠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01)惠中法9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惠州中院审监庭于2007年2月13日、3月21日开庭二次,两次庭审,薛伟一方均没有举出证明土地权属和“借钱”事实的有效证据。
  
  然而,2007年7月16日,惠州中院审监庭作出裁定,以赵仪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再审的申请,也就是说惠州法院对本院已开庭再审的案件又裁定不允许再审。
  
  记者在惠州采访期间,法院各部门对这个案件都讳莫如深。记者打通案件当事人罗城通和陈立宏的电话,双方均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没什么可说的。”然后就挂断电话。
  
  不久,惠州中院将对赵仪提起上诉的惠阳法民一再初第3号判决进行二审,赵仪不无担心地说:“这是我能走的最后的诉讼程序了,如果法院维持原先的错误判决,那罗城通便可以马上将土地办理抵押登记,这样他就成了善意第三人了,这块土地我再想要回来,就更难了。”
  
  一位对此案深有了解的法律专家对记者说:“此案的关键就在于98号的民事调解书,宏基公司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但却处置了宏基公司的财产,法院对此没有全面审查被处置财产的合法性和权利归属,凭当事人之说就轻易地处置了,从事后国土局档案上得知,该地块使用权不是新鸿基公司的,因此,该调解书的合法性基础就动摇了。虽然,在执行该调解书程序中,宏基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将该地块无偿给新鸿基公司拿去抵债,很明显这不符合常理,生意场中讲究的是等价有偿,如此一块地谁能够无偿给他人去抵债?而且,在执行程序中,对这么大宗的财产权利归属似无权作出决断,应当经过审判程序来确定该财产的权利归属,仅凭宏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表态并制作成笔录,就决定了该地块的权利转移,以一个正常智力的人来判断都可怀疑这里面一定另有隐情。因此,在调解书明显不合法以及该地块权利归属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的情况下,对该调解书的执行应当终止或中止。
  
  综观全案的全部程序和审理及执行情况,薛伟等人似有诉讼欺诈之嫌,应认真地全面核实审查。”

 


[稿源:正义网]
[编辑: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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